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佳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华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佳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95.12352万元; 二、被告扬州佳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35.4148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华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46元由被告负担28796元,原告负担31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11×××5757)。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