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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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5元,由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