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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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五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达州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赔偿款人民币45000元整;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赔偿款1017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474元,被告***负担118元,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