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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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1100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共计121000元,已垫付10000元从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费、二次手术费、护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已垫付10000元予以冲抵。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