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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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第12845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原告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2325元,由被告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5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营业中心。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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