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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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工程款94661.04元及利息损失(以工程款94661.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6.53元,鉴定费17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566.5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500元,由上诉人***负担11066.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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