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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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科鉴科技咨询研究院 滦平县滦峰苗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承德市滦平国有林场管理处拉海岭林场赔偿原告滦平县滦峰苗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复费用88,047.12元,鉴定费35,000.00元,两项合计123,047.12元的80%即98,437.7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滦平县滦峰苗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滦峰苗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900.00元,由被告承德市滦平国有林场管理处拉海岭林场承担1,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