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泰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泰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装修款94784.55元; 二、厦门泰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8000元; 三、厦门泰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12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负担1044元,厦门泰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381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