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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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民初6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货款50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欠款金额以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1月3日起计算至该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民初6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4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150元,共计112198元,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