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药费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94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80元、误工费6360元,共计644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25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打印费、复印费合计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6.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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