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代理费65848.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案件受理费2948.00元,由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