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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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被告***、黑龙江省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贷款本金120681.5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利息(以本金120681.52元基数,截止2018年6月4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为6215.28元,自2018年6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四、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对被告不能清偿部分,可以本案所涉抵押物,即被告***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万吉华府2栋2单元902号抵押房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