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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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葫芦岛恒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市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244350.71元,同时从2017年9月15日起以16244350.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6244350.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73.00元(缓交至执结前),由原告***承担8107.00元,被告葫芦岛市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9266.00元;保全费10000.00元(2次),鉴定费11000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葫芦岛市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