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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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向原告潜江市勇鸿石油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079140元。 二、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支付原告潜江市勇鸿石油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开井改三开井增加费用148002.4元。 三、驳回原告潜江市勇鸿石油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554元,由被告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31845元,原告潜江市勇鸿石油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