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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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 方正县隆庆供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正县隆庆供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供热费89664元及滞纳金41245元,合计130909元; 二、驳回原告方正县隆庆供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8元,减半收取计3259元(原告方正县隆庆供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3259元),由原告方正县隆庆供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3元,由被告***负担12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方正县隆庆供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