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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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昭诚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市军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昭诚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昭诚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6元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