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借款本金1376000元、截至2019年10月22日的利息7256.08元、罚息3.83元和2019年10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37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后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