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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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434.09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1682.3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434.09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1682.3元; 三、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司 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95.99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由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9446元,减半收取4723元,由原告承担3306.1元,被告陕西荣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708.45元,被告冠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0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