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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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原告***所有的陕DXXXXX车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损失费86170元、营运损失费36925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126095元,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在陕DXXXXX车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8417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陕DXXXXX车营运损失36925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9925元。被告咸阳晨升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上述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 (上述一、二项赔偿,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