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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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原告所有的陕D53568/陕D6362挂因交通事故车损49191元、施救费10200元、车上人员受伤医疗费65894.94元、造成路产损失20475元、造成货主货损40000元,共计18570.94元,按下列方式赔偿: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在陕D53568车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49191元、施救费10200元;在车上人员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司机医疗费42500元;在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造成的路产损失16457元;在陕D6362挂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给货主造成货物损失32000元,共计150348元。 2、上述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 上述赔偿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