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                 咸阳龙升瑞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咸阳龙升瑞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乾县阳峪汇鑫水泥销售部水泥款2636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5元减半收取2627元、保全费1845元由被告咸阳龙升瑞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