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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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益阳市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3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3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3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益阳市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6413.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60元,由***负担4672元,益阳市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1922元,益阳市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