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类型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6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磊,男,198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6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604090031。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34。负责人:叶昭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延林、李静,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涉租赁房屋102室登记在案外人马某某名下,103室登记在本案当事人***名下,分属不同产权人,马某某授权***全权办理租赁事宜,***是否有权就因两间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提起诉讼应慎重考虑。***和延安工行签订的《房屋结构变更补充协议》约定,工行可就房屋东面隔墙进行改造,原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工行必须在十日内恢复房屋东面隔墙原结构,超过十日赔偿***房屋租金50%的违约金。同时约定若涉及房屋其他结构改造应事先征得***的同意,另行签署房屋结构改造补充协议。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恢复房屋东面隔墙原结构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故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结合查明事实审查***第三项请求“恢复原告房屋东面隔墙原结构等”是否具体适当。加大本案的调解力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0元,退还上诉人***655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9390元。审判长刘彩虹审判员郭丹审判员武烨二O二O年六月三号法官助理张少卿书记员杨红红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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