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贺州彰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贺州彰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贺州彰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原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二、原告贺州彰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退还购房款88925.79元。

三、驳回原告贺州彰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元,财产保全费2807元,合计44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彰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57元,被告***负担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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