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银屈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陇西县长发农副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云田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 二、白银屈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白银屈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白银屈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