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告***、***、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020120160014634)项下借款立即到期;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贷款本金390495.94.73元、利息7603.12元,合计398099.06元(利息7603.12元含利息、罚息、复利、提前还息金额,已暂计算至2020年2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532元,由被告***、***、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丽梅

人民陪审员  邓孝智

人民陪审员  陈向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术妍

书记员蔡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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