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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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钢材款726000.00元,利息130680.00元,两项合计856680.00元。 被告黑龙江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60.00元减半收取5530.00元,由被告***、***、***、黑龙江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