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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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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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8096.84元(1474497.08元×35%-267977.14元); 二、被告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8624.27元(1474497.08元×25%-50000元); 三、被告江西华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作为其对原告***受伤的经济补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2元、鉴定费9260元,共计28332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被告***承担10000元,被告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 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