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3民初2227号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忠芹,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兵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熊天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