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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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洗煤厂 山西复兴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复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选煤厂预付款1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5月21日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至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律师费40000元,由被告山西复兴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