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金元轨道客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和韵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2民初3213号之一

原告:杭州和韵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波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何其育,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金元轨道客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

原告杭州和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元轨道客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和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杭州和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游荣华

人民陪审员吴林君

人民陪审员胡金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方潇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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