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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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871982.81元; 二、被告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915713.10元; 三、被告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53元,鉴定费80000元,两项合计为111053元,由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4654元、被告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