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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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诚实华龙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5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四川诚实华龙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4500(贰拾壹万肆仟伍佰圆)元及利息,利息以214500元为基数,于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四川诚实华龙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71500(柒万壹仟伍佰圆)元及利息,利息以71500元为基数,于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四川诚实华龙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43000(壹拾肆万叁仟圆)元及利息,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四川诚实华龙钢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8562元,由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62元,由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