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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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晶安商贸有限公司 南充煜都商贸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晶安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充煜都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月4日利息为1,161,111.11元、复利146,365.25元、罚息2,691,666.67元,2017年1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2500万元本金和欠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年利率1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南充煜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5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阆国用(2015)第048428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中的25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在25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四川晶安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充煜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96元,由被告四川晶安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