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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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四川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绿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40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利息29592.50元;并承担从2019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3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及承担从2019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9592.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算的复息; 二、如被告四川绿晨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对被告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涪城区的房产(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01××15号、01××16号、01××25号、01××29号、01××30号、0166750号和0166828号,土地证号为:绵城国用(2012)第09364号、09384号、09379号、09372号、09388号、09365号、17451号和1744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2220.61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89元,由被告四川绿晨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