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20终4289临沂财富广场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临沂银座家居有限公司
临沂乾宏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临沂市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900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欠济南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8月26日为258500元;嗣后至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33万元;

三、确认临沂乾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条确定的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济南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有担保债务;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二条确定的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及自2020年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清偿责任;

五、济南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向临沂银座家居有限公司收取临沂银座家居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2日起应向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交纳的租金,并在本判决第二条确定的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需在扣除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应付临沂银座家居有限公司的自2019年11月1日起产生的物业费及发票税费,并在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向临沂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后);

六、驳回济南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480元,减半收取为42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临沂乾宏建材有限公司、***、***、临沂银座家居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9元,由济南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158元,由临沂银座家居有限公司承担15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6-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