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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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