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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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宁百利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济宁宁百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49630.68元及利息88258.8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49630.68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济宁宁百利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物(WHLC数控切割机1台、LC数控切割机1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前述抵押物的处分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6元,减半收取计68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济宁宁百利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