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豫欧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阳豫欧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一号伸缩门、三号伸缩门款项6228元; 二、驳回洛阳豫欧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洛阳豫欧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