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同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4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年利率5.43%计算利息;以本金4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145%计算罚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145%计算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根据合同约定罚息、复利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70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350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