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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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宁市东森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4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21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36元,由被告***、南宁市东森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