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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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高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2民初110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高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学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京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铭麟,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高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泰高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泰高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宁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虎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