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泰市高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2民初110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高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学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京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铭麟,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高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泰高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泰高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宁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虎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