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0000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6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4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须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