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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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 瓦房店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经预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向原告***、***内赔偿下列损失: 1.医疗费16735.78元[余额医疗费33471.55元(43471.55元-10000元)×50%];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00元/天×1天×50%); 3.护理费100元(200元/天×1天×50%); 4.余额死亡赔偿金353250元[706500元(40825元/年×20年-交强险赔付的110000元)×50%]; 5.丧葬费21898元(2019年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87592元/年÷2×50%); 6.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250元(500元×50%); 7.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00元(1000元×50%); 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与被告***预付的丧葬费 40000元的差额10000元; 五、驳回原告***、***提出的关于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 如不履行判决,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丹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