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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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江西宏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9965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江西宏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51275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宏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石城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开户名称:石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石城县农商银行城北支行;开户账号:14827927200000056000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8元(原告已预交5548元),由被告运城市睿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413元,由被告峡江县宝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