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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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 廊坊市东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太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廊坊市东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东岳润科花园员工内部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廊坊市东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共计50000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4元,减半收取7267元,由原告负担2567元,被告廊坊市东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