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冉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执行本院(2019)渝0240执恢499号执行裁定书提取的100万元; 二、原告重庆冉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处理三星肉牛养殖场项目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石农发(2019)266号)中明确的补偿款223.164万元享有所有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冉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渝0240执异49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