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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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霸州市博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余天成借款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直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霸州市博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46000元的范围内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余天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70元,均由被告***、霸州市博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