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霸州市博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余天成借款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直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霸州市博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46000元的范围内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余天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70元,均由被告***、霸州市博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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