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市辉煌汽车修理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偿还5,974.36元,并以本金5,974.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3月3日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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