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 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 舟山格伦赛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江贸石油外轮供应有限公司 烟台华油石化有限公司 中海博联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舟山格伦赛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损失3800467.6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800467.6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舟山格伦赛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92元,原告增加诉请后为43455元,由原告舟山格伦赛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7411元,被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60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